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通知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通知
宁建房〔2011〕50号
宁德中心城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物价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闽建房〔2011〕4号)要求,为认真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省住建厅制定了统一格式的《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及《福建省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证》,现就做好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手续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宁德中心城区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所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在宁德中心城区从事房地产经纪的分支机构。
二、备案条件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2、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3、企业营业场所证明。
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原注册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证明。
三、备案受理时间
文件发出之日起至2011年9月30止。
请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以上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业科办理备案手续。联系人:陈小燕,联系电话:2977367。
对未经备案的机构和未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代理的业务申请,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租赁、抵押等业务部门不予受理。
二О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