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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卖共有房被前妻阻止 法院判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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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1-30]
大牛(化名)背着前妻小珍(化名),将两人的共有房卖给不知情的阿财(化名)。阿财支付购房款后,小珍发觉了前夫的行为,阻止他们办理过户手续。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近日,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份合同仍有效,大牛应协助阿财办妥房屋过户手续。
  看似万无一失
  
  实则暗藏陷阱
  
  经房产中介介绍,2010年9月30日,阿财与大牛签订了《房屋买卖成交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大牛将位于福清城关的一套商品房,以45万元卖给阿财。
  
  签约之前,阿财认真查看了这套商品房的产权证,上面记载的产权人是大牛。大牛还给阿财看了一份法院民事调解书,上面写着该房产归大牛所有。阿财觉得万无一失,随后支付了购房款44万元。双方约定,在大牛协助阿财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后,阿财付清购房余款1万元。
  
  然而,这套商品房并非大牛的个人财产,而是他和前妻小珍的共有财产。大牛给阿财看的那份调解书也是他伪造的。
  
  前妻阻止过户

  买家告上法庭

  
  2010年10月,大牛和阿财一起到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小珍得知后,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真正的法院民事调解书,证明这套商品房是她与大牛的共同财产。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见状,不予办理这套商品房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阿财一怒之下将大牛告上法庭,要求大牛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成交合同》。
  
  法院认定
  
  买卖合同有效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权利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经合法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即使事实上他不是真正的权利人。买方基于对不动产产权登记公示内容的信赖,与登记公示的所有权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阿财与大牛在签订《房屋买卖成交合同》前,大牛向阿财出示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伪造的法院民事调解书,阿财有理由相信大牛是本案诉争房产的所有人。阿财是善意的购买人,且已支付合理的价款。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应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成交合同》有效。
  
  对于房屋买卖给小珍造成的损失,应由大牛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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