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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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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2-18]
购房人上市转让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济适用房应当按照同期同等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指导价差价的7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按照同期同等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与原购房价格差价的3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上图:15日下午,宁德市保障性住房金涵小区二期A区工地上,工人们正在紧张地施工。


徐烽 摄


    购房人上市转让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济适用房应当按照同期同等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指导价差价的7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按照同期同等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与原购房价格差价的3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政府可以优先回购。


  日前,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18号),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宁德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2月15日,市住建局、房改办相关负责人对该规定进行解读。


  保障房申请和分配


  优先满足低收入无房家庭


  根据规定,保障性住房实行梯度供给,优先满足低收入无房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即保障人均年度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5%、资产5万元以下的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即保障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资产10万元以下的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医疗卫生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还将缴纳一定期限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务工人员以及在工业集中发展区就业的企业员工纳入保障范围。保障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资产10万元以下的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即保障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资产20万元以下的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准入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一)申请人具有宁德市区城镇户籍未满二年的;(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在城区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三)已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的;(四)上级文件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申请人应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只能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


  住房保障部门应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申请家庭轮候(个人)顺序,建立轮候名册,并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申请轮候顺序,分期、分批组织申请家庭参加配租配售选房活动。选房工作应公开进行,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公信力的代表,以及申请人代表现场监督,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配租配售结果应在政府网站、相关媒体和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用人单位等地公布。


  保障房租金和售价


  依法实行政府动态定价管理


  按“规定”要求,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销售价格依法实行政府动态定价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集中建设或统一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水平比照同地段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80%以下。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年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根据控制性建设成本、土地成本及房地产市场状况,并合理考虑税费和地价变动因素后综合确定,在土地出让前应予以明确,实际销售价格按照同期同等地段商品住房市场价(评估价)的70%。


  保障性住房购买家庭可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也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或银行按揭贷款,并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家庭在房源供应的规定期限内不签订租赁合同或者销售合同的,视为放弃当次配租配售权利。


  保障房购买家庭


  办理手续后应在6个月内入住


  按“规定”,保障性住房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闲置、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


  保障性住房购买家庭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应在6个月内入住,否则依合同约定收回;保障性住房租赁时间一般为3-5年,承租户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2个月内未入住的,取消其承租资格;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6个月的,收回房屋;违反本规定,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未退出的,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并仅限于3个月的过渡期。


  承租人不按期缴纳租金的,累计欠缴租金超过3个月的,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按公租房租金标准计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累计欠缴租金超过6个月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并收回房屋。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联合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住户、住房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及时了解和掌握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和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户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化等情况,应当及时做出处理。


  保障房退出管理


  购买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规定”指出,申请家庭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90日内退出其原有租赁的优惠政策住房,由房屋产权单位收回。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原购房价格和考虑装修折旧(评估价)进行回购。市(区)人民政府应出资由住房保障部门或指定其他部门,对应实施回购的保障性住房进行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购房人上市转让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济适用房应当按照同期同等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指导价差价的7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按照同期同等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与原购房价格差价的3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以优先回购。


  申请家庭已取得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并退出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因家庭收入增加超过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但未超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且仍属无房或住房困难,急需租赁住房的,应及时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继续承租实行差别租金,即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计租;对核定为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回保障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轮候阶段住房、收入、资产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即取消其配售资格;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家庭,应当提前3个月向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审核仍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保障房责任追究


  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房依法处罚


  按《宁德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入户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对弄虚作假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先收回住房,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再对相关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售后、租后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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