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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个人住房买卖税收政策(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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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鼎市政
点击:1297次
发表时间:[2015-4-10]

个人住房买卖税收政策

 

 

 

计税依据

税率

减免规定

个人住房买卖

个人购买新建商品房及二手房

印花税

合同金额

0.05%

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契税

合同金额

3%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销售二手房

营业税

转让收入

5%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按房产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2%

 

个人所得税

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20%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即转让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合同金额

0.05%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关于制定我省个人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实施意见》(闽财农税[2008]2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房屋,不论何时购买,房屋销售价格高于本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计算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低于本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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