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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政地〔2014〕95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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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点击:1429次
发表时间:[2015-1-27]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鼎市2014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地〔2014〕962号


  《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福鼎市2014年度第06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鼎政地〔2014〕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鼎市境内农用地13.1828公顷(其中耕地8.1678公顷)、未利用地0.190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鼎市贯岭镇贯岭村水田0.3365公顷、园地0.042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3公顷,前岐镇小岳村园地0.7189公顷,山前街道百胜村水田0.8421公顷、旱地1.5236公顷、园地0.0543公顷、林地2.7673公顷、其他农用地1.111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85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171公顷,太姥山镇瓜园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14公顷,秦屿村水田5.4656公顷、其他农用地0.310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44公顷、其他草地0.1224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4.1971公顷;使用国有其他未利用地0.051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4.248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鼎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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