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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政地〔2014〕106号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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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点击:1218次
发表时间:[2015-1-27]

  《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福鼎市2014年度第08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鼎政地〔2014〕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鼎市境内农用地11.8577公顷(其中耕地5.0741公顷)、未利用地0.436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鼎市店下镇阮洋村水田1.6599公顷、园地1.0206公顷、林地3.4464公顷、其他农用地0.556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88公顷,巽城村林地0.0442公顷,太姥山镇蒙湾村水田2.6023公顷、旱地0.0972公顷、其他农用地1.3049公顷,桐城街道玉塘村水田0.7147公顷、园地0.394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67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1.8965公顷;使用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19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914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436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2.643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鼎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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