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霞浦县牙城镇(纵一线)至杨家溪(福鼎九鲤溪)公路一期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霞浦县人民政府:
《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牙城镇(纵一线)至杨家溪(福鼎九鲤溪)公路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霞政文〔2014〕2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霞浦县境内农用地12.0248公顷(其中耕地5.6539公顷)、未利用地0.983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霞浦县牙城镇渡头村水田1.2823公顷、旱地0.0612公顷、园地1.268公顷、林地1.340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859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25公顷、其他土地0.0312公顷,洪山村水田3.5062公顷、旱地0.2937公顷、园地0.6175公顷、林地1.051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3178公顷、未利用土地0.2958公顷、其他土地0.2095公顷,西门村水田0.4159公顷、园地0.0394公顷、林地0.010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343公顷,杨家溪村旱地0.0946公顷、园地2.027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938公顷、未利用土地0.3591公顷、其他土地0.088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5.6263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霞浦县牙城镇(纵一线)至杨家溪(福鼎九鲤溪)公路一期工程建设用地。
二、霞浦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霞浦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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