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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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_补、换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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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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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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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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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2、《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屋产权证书破损,经查验后可以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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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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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房屋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房屋产权人向登记部门书面报失,并在本地、市主要报纸或者登记机关指定的报纸刊登声明;声明发布后满90日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发房屋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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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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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申请人到中心房管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开具《受理通知单》;若主件齐全附件不全,须预受理并开具《补齐补正通知书》,待缺件补齐补正后,转为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单》并对材料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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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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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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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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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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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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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非转移类),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因遗失申请补发房屋产权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1)、遗失、灭失原因的书面说明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具结保证书;(2)、居委会或者所在单位证明,单位房屋还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证明;(3)、刊登遗失、灭失房屋产权证书声明的报纸;(4)、登记机构做出的部分公告(三个月);
4、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备注: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二、换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非转移类),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4、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备注: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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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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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办事表格应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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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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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登记费:住房登记费:80元/套、非住房:550元/宗
工本费:10元/证(每增发一本)
收费依据:(闽价[2002]房317号)、《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3]房479号),《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房[2008]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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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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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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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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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房地产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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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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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玉龙北路市行政服务中心三层房管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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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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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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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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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3-782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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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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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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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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