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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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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http://www.fjgtzy.gov.cn
联系地址:福州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于2000年4月10日正式成立,是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新组建的单位之一,由原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原福建省地质矿产厅组建而成。主要职能是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进行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省国土资源厅现有机关行政编制109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6名,厅领导:林依标(厅党组书记、副厅长)、叶敏(厅长)、邵旭(厅党组成员、省地勘局党组书记、局长)、蔡伟(厅党组成员、福建省人民政府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党组书记、局长)、何南飞(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志忠(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庆(厅党组成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江敦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周锦来(厅党组成员、总规划师)、黄玉荣(厅党组成员、省煤田地质局局长)、陈跃进(厅党组成员、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白深圳(厅副巡视员)、刘丽钦(厅副巡视员)。
  国土资源厅机关下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处、财务处、耕地保护处、农用地转用征用处、地籍管理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地质勘查处、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环境处、执法监察处、人事处等14个内设机构和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厅直属事业单位有:福建省国土资源监察总队、福建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福建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福建省国土资源档案馆、福建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福建省国土资源宣传教育中心、福建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福建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福建省省级土地登记中心等9个单位。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的技术规程和标准,起草并组织实施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监督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省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省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各项规划执行情况;依法指导和审查国土资源有关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查。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不含林木林地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争议,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占用耕地、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等实施监督;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指导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依法承担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责任。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城乡地籍、土地分等定级等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等行为,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会同物价部门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根据国家制定的目录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审查建设用地项目,承担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不含煤炭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工作,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全省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收益分配制度;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拟订、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指导全省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按有关规定管理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

(十五)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邮政编码:fjgtzyxx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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